谢2013 发表于 2014-9-15 11:03:07

山东茌平县一流浪精神病人无端持木棍打死行人

       常年在茌平县城街头流浪的无名男子,日常生活靠捡垃圾维生,其姓名、住址、家人等信息都无从查询。在流浪过程中,无名男子行为孤僻,时常自言自语,偶尔有冲动行为。谁料想有一天他竟然没有任何征兆地拿起木棍将路过的行人打死。

    4月1日17时左右,被害人王某路过茌平县商业街泰和广场时,被突然出现的无名氏持木棍殴打,在王某倒地后无名氏继续用木棍殴打其头部五六下,直至木棍断裂。后王某被送往茌平县人民医院抢救,4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打人男子无名氏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案发后,检察机关以该男子符合强制医疗条件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医疗。法院审理认为,该无名精神病男子实施暴力行为,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应当予以强制医疗。遂决定对被申请人无名氏强制医疗。
  强制医疗程序是《新刑诉法》增设的特别程序,该程序规定“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予强制治疗。”办案法官介绍:对精神病人决定强制医疗,不仅能够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而且能让精神病人接受治疗,及早治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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