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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反贪局长遇到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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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8 18: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兰荣杰 法学博士

冉建新,湖北利川市检察院前反贪局长,突然死了。

他死于湖北巴东县看守所。巴东县检察院反贪局正在侦查他受贿一案。

他死的时候,“七窍流血,全身是伤”,“手腕已断,头部大量出血。”

他死之后,他的家属要求查看检察院的审讯录像。巴东县政法委书记说:“审讯室的监控录像坏了。”当然,就如其他类似案件一样,整个检察院的其他所有录像都没有坏。

冉建新不是第一个被刑讯致死的犯罪嫌疑人。很不幸,他肯定也不是最后一个。

然而作为一个前反贪局长,一个局内人,至少在最近几年,他也许是唯一遭此厄运者。

一个曾经的执法者,一个曾经把别人关进看守所加以讯问的人,一个曾经可以合法使用暴力的人,一旦易地而处,坐在了审讯室里的另一方,不免也毫无还手之力。

从冉建新死后利川百姓的反映看来,他应该是一个好官。因此我倾向于相信,在他担任反贪局长的时候,即使面临拒不招供的犯罪嫌疑人,他也不会使用刑讯手段。但是作为一个在体制浸淫多年的人,我相信,他对巴东检察院的种种手段,包括刑讯,包括禁止律师介入,包括“监控录像坏了”这些苍白的借口,他都不会陌生。

其实,今天在公检法系统里面的一众司法官员们,除了刚刚入门还没“摸清地皮”者,又会有几个人对这些事情感到陌生?有几个公安局长可以理直气壮地说,本局一向都是文明办案,从不采用刑讯?!有几个检察长敢说,自己从来没有在明知存在刑讯的情况下,依然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又有几个法院院长敢说,本院定罪甚至枪决的罪犯里面,没有一个人是建立在刑讯获得的口供基础上?

毋庸置疑,尽管在正式的立法上,刑讯从来都是过街之老鼠,但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刑讯依然是如此的普遍。从佘祥林到赵作海,从杜培武到聂树斌,每一起冤案的背后,几乎总有刑讯逼供的存在。每一个人都知道,刑讯可能导致冤案。每一个人也都知道,刑讯可能导致非正常死亡。但是,刑讯为何依然如此猖獗?

一个流行的解释是,中国警察依靠非口供渠道获取证据的能力太低。并非每个警局都能作指纹、DNA、弹痕等科学分析,并非每个警察都懂得一大堆审讯心理学的技巧,也并非每个公民的日常收支都由信用卡记录在案。在此条件下,最可依赖的证据线索,无疑就是嫌疑人的口供;而最能获取口供的方式,无疑就是刑讯。

再一个解释是,警察刑讯的成本太低,收益太高。一方面,破案率,尤其是命案必破的压力,使得警察不得不穷尽一切手段破案。另一方面,普遍使用的策略性的刑讯,尽管在圈子内人尽皆知,但是少有人真正因此受到处罚。不仅如此,在一些大案要案中,如果刑讯最终导致破案,办案警察一般还能获得嘉奖。

当然还有一个解释,就是对社会大多数人而言,对犯罪分子施以刑讯,似乎并不是多大的问题。就像在大学里抓住一个偷车贼,总是免不了一顿饱打,最终来保护小偷的,往往还是学校保安或者警察。究其原因,百姓苦犯罪久也,能够发泄一二,让罪犯尝尝拳脚之苦,似乎也算人之常理。

行文至此,似乎刑讯之于当下中国,并无疏解之良药。就如血亲复仇之于原始社会,肉刑之于封建王朝,刑讯似乎也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必然产物。

果真如此吗?

看看如今被视为不人道的血亲复仇和生死决斗,看看车裂、绞刑、剐刑、宫刑、火刑等已经被打入历史冷宫的刑罚,看看夹板、水刑等曾经的取证方式,它们为什么被废除?它们为什么基本已经绝迹?

刑事文明的发展,除了有经济、政治、文化等背景变迁的原因外,可能还取决于两个重要的“人情”因素:一是同情心,二是同理心。

所谓同情心,就是当一些行为让绝大多数正常的人都“看不下去”的时候,这种行为就该被法律所淘汰了。比如在当今社会,即使是针对十恶不赦之死刑犯,估计也不会有太多人希望使用车裂、千刀万剐等行刑方式。这一点似乎不难理解,也比较容易被接受;但是放到刑讯逼供语境下,似乎作用不大。就如前文所说,至少就中国社会而言,也许多数老百姓都认为轻微的刑讯并无不妥,或者至少不至于“看不下去”。换句话说,受到轻微刑讯的犯罪嫌疑人,大概还不会获得多数老百姓的同情;因此警察在选择刑讯的时候,其实并没有多少阻力和成本。对立法者而言,除了表面上装模作样的宣示以外,内心里其实也并不见得就一定想尽最大努力杜绝此类刑讯。

好在同情心之外,还有一种同理心,可能会约束警察的行为。所谓同理心,其实就是换位思考,“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让警察站在犯罪嫌疑人的立场上,看看刑讯是否具有合理性。如果警察相信,自己——或者自己的家人、朋友——某一天也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那么我们也许可以期待,当他们在制定规则的时候,或者当他们在面对当前的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会有所收敛,会避免使用刑讯的手段。比如在英国,律师辩护权之所以写进1215年《大宪章》,根源就在于《大宪章》的起草者之中,很大一部分就曾经被国王以各种罪名送上法庭,而且还被禁止聘请律师。有了这些切肤之痛,当那些曾经的罪犯经过数年内战与国王媾和,继而成为《大宪章》的草拟者,他们就迫切需要写进律师辩护权的条款。无独有偶,美国《宪法》之父们以及他们的先人,不少也曾经在英国本土遭遇刑事司法系统的不公正待遇,所以当他们有机会在北美大陆自立规则的时候,言论自由、禁止酷刑、律师辩护、陪审团审判等就成为宪法权利法案的核心内容。

由此看来,也许只有当更多中国的警察、检察官、法官或者人大代表都亲身经历刑讯的惨痛,只有当他们经常都在担心自己坐在审讯室的另一端的时候,刑讯逼供才可能真正得到有效遏制。

在这个时候,也许我们更应该回顾前全国人大常委会主任彭真在1979年制定《刑法》期间的一段讲话:

“过去,林彪、‘四人帮’控制的一部分专案组,完全违反了党的重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特别是严禁逼供信的传统,随意侵犯人民的人身权利,大搞刑讯逼供,造成很严重的后果。所以这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实行刑讯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刑讯逼供,把人整伤的,怎么办?要以伤害罪从重论处。刑讯逼供是几千年的封建恶习,流毒很广很深,很顽固。从苏维埃时期起,中央和毛泽东同志就三令五申地禁止刑讯逼供。但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期还是搞得那么凶。……所以,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同志应该认真负起责任,彻底肃清刑讯逼供这种封建的法西斯的残余和影响。不要以为这一条是整公安机关的,不是,它是反对任何人、任何机关搞刑讯逼供的。它不仅是保护人民的,也是保护公安人员的。同志们想一想,公安部门除谢富治外有几个副部长在文化大革命中没有受到刑讯迫害?严禁刑讯逼供,是保护所有的人(包括犯人)、所有干部和群众的。”

彭真说得好,禁止刑讯,不仅是保护罪犯,也是保护公安部长,保护今天在职的官员,保护冉建新这样的人。当然,前提是我们把禁止刑讯的规定当回事。如果法律的明文规定不当回事,那么不管什么人,不管是昨天的反贪局长还是刑警队长,都可能免不了看到“风水轮流转”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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