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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旬老人被女儿强按手印转房产 将其怒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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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4 08: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房价高企的今天,对于大多数老年人来说,房产是其拥有的最主要财产。随着城市房屋的大面积拆迁,房产也成为子女争相继承和分割的一笔巨大财产,由此房屋确权成为老年人维权的新焦点。    80岁的苏大娘近日把女儿辛某告上了法庭。原来,辛某在苏大娘不同意的情况下,经某置换公司中介,将苏大娘承租的一套房屋置换到自己名下,并抓住苏大娘的手在房屋置换合同上按下了手印。没过多久,又将苏大娘送到了养老院。
   
伤心至极的苏大娘为此与亲生女儿对簿公堂,要求继续承租住房。    房屋往往是老年人辛苦一生最后的财产,是养老的基本保障。然而,记者从市老龄办获悉,近年来,房产纠纷在老年人维权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7 l/ V3 H9 K$ z! }* N& i; _
    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孔姣律师介绍:目前,老年人房产侵权的主体主要是其子女。房产侵权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的是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子女们私自将老人的承租权、产权人姓名变更到自己名下,或是将拆迁安置费私下领走;有的子女出资购买老人具有使用权的房屋后,私自将户口迁入老人居住地,并私自更改户主及产权(租赁)人,影响老年人住房置换、买卖;有的是共同居住的子女自己购买住房后,仍占据老人住房,影响老年人的生活;还有的是同住人以赡养、照料老年人生活为名,购买房屋产权、迁入户口、更改户主等等。
7 {) K/ q( M" W) O" D( j7 M    法律界人士以案说法,提醒老年朋友在维护自己房产权益方面要注意——
& e" h1 w0 q6 ?- v+ u; u, [  y    教训之一 老人不应过早地处理房产
4 z6 i6 f% X5 R0 G    方某今年90岁,有两个女儿,曾有自有房屋一套。因小女儿一直觊觎方某的房屋,惹得方某十分不悦。5年前,方某一气之下将自有房屋私下里公证赠予大女儿。今年,小女儿无意之中得知方某已将房屋赠予姐姐,十分恼怒,并威胁方某:不再承担赡养义务。方某求助律师,想要回房屋产权,卖掉后将房款平分给两个女儿。
3 ~$ j0 P0 o$ a! N    经过调解,大女儿及其家人同意将一半房产由小女儿处理。
$ ~/ V0 ~( F- z% W  ?4 Q. n. `    办案法官提醒老年人:不要过早地处分自己的房产。如要处分房产,可通过设立遗嘱来进行。对于不孝顺的子女可以剥夺其继承权。有三样东西老年人不能放:房产证、户口本和钱。只要老年人能管好这三样东西,并通过正确的法律程序来办理移交手续,老年人房产被侵权的案子就会少很多。
4 p7 N0 O  }$ ~, m    教训之二 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最好公证% E# E- S, M# T* A; N' y* j" R
    1999年2月1日,被告张某与李某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并在市南区公证处办理公证。该协议约定,张某系李某的外孙女,李某年老体弱,独身一人,李某跟随张某生活。在李某有生之年,由张某夫妻负责照顾衣食起居和医疗等。李某去世之后张某夫妇负责丧葬事宜,李某在XX地有一套三房一厅,已用李某名义购买了产权(由张某夫妻出资),李某去世后遗赠张某夫妻为业,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张某夫妻。其他共有财产及李某个人财产全部归张某夫妻所有,他人无权占有。
5 ?" Y/ Q, J, }    原告方某为李某之养女,其认为此《遗赠抚养协议》上李某的签章不真实、不具有法律效力,诉至法院要求按法定继承处置李某的财产。
5 J% C8 Q. r4 ~5 B8 G+ l7 f- t6 f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协议经公证具有法律效力,且经查实李某生前随张某夫妻生活,其殡葬事宜亦由其办理,其夫妻实际履行了该协议的义务。
& c: {+ Z; ^) ]9 g    律师认为:老年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是法律允许并提倡的一种途径。但值得注意的是,遗赠抚养协议对很多人来说是陌生的,老年人在签订该协议时应当明确协议的性质,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最好请律师或者具有法律常识的人帮助拟订协议,以保证协议的真实、合法、有效,此外,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最好是到公证部门公证,以保证其法律效力,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c! W8 I/ k7 Y1 _; |3 k7 C4 P5 N
    教训之三 老人资助子女买房要有借条$ ?; _1 j" Q2 a+ j
    刘某今年80多岁了。再婚老伴去世后,步入耄耋之年的他却与小儿子,也就是他与再婚妻子唯一的儿子,产生了矛盾。
2 u7 R# G; ~& ?% {4 E# c5 V    刘某说,当年,他们家有一套宿舍,是老伴单位分的房子。2006年拆迁后,小儿子以单位集资盖房的名义,从父母手里前后拿走了20余万拆迁款。可是,房子一直没盖起来,钱却不见小儿子退回来。此外,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老两口曾拿出七千多块钱,在市北区买了两间平房,连房带院面积有一百多平方米。当时,根据老伴的要求,这两间房子直接登记在小儿子的名下。2008年,那两间房子也拆迁了,现在刘某本人居住的房子就是那次拆迁的补偿房。而房主同样是刘某的小儿子。
% i" o' k* V# R7 z6 [% I# L! m    刘某认为,老两口辛苦一辈子,挣下的两套房产都让小儿子据为己有。在养老方面,小儿子也应该承担起主要责任。年事已高的刘某提出,小儿子除了负担自己居住楼房的物业费、取暖费外,还要拿出钱来雇个人照顾自己。刘某的小儿子则提出让父亲搬来同住,遭到刘某的拒绝。刘某的小儿子说,虽然与老人有矛盾,但他还是愿意尽孝。可是老人提出的要求,实在有些苛刻,他无力承担。他所能做的就是等待法院的判决。
+ f8 i' T+ ^# W2 ?7 a    山东恒信通律师事务所葛秀蓉律师提醒广大老年人:老年人在资助儿女购房时,要让子女出具借条,保留好各种付款凭据,以便在法律上留有证据。在赠送或转让房产时,老年人应该向相关律师咨询,慎重从事。即便自己愿意将房屋赠送给小辈,也应通过遗嘱的方式。此外,不要轻易变动自己的房屋产权。老人在对诸如房屋等重要财产进行处置时,即使对方是自己的子女也应做好必要的书面约定,最好请相关专业人士来把关。在签订合同或者书面约定时,一定要看清协议的内容,不要随意按手印或者签名。也不要过于信任他人而将自己的身份证、印章全部交与别人。(姜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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