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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患者王女士实施子宫切除手术,本市一家大型医院在麻醉时用药不当,导致王女士手术后呼吸停止、心跳骤停,虽经抢救,却一直未能苏醒,成了一名 “植物人”。昨天记者从市南区法院了解到,法院一审认为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判决该院赔偿患者方各项损失120万余元。 手术过后
! Y( u4 m# }/ j7 T# }) J) k 妻子成了植物人/ q1 ]: \/ z5 P% @, C3 \* h
据原告的丈夫任先生诉称,在2008年5月王女士在本市某医院被诊断为子宫内膜增生,在刮宫治疗无效后,医院建议王女士做“子宫全切术”治疗,并在当年6月5日实施手术。任先生原以为妻子手术后就能恢复健康,可等到手术结束时,妻子却出现抽搐、呼吸停止、心跳骤停等症状,经过抢救也没有好转,被转入重症监护室继续治疗。
- e1 W9 j2 t8 ]; N0 {: Q “她一直没再醒过来,成了植物人。”任先生表示,现在妻子脑萎缩、肌肉萎缩,而家里还上有老,下有小,现在为了照顾妻子,建筑公司的活也不干了,整个家庭陷入瘫痪。在索赔未果后,他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各项损失150万元左右。
8 @* T# O) I x6 q! H 医院辩称& v/ }: `/ a+ `
“手术顺利”( s# P, e _0 P7 u6 Q
市南法院审理此案时,被告医院方辩称,王女士在入院治疗后,医院向患者及其家属交代了各种治疗方案的利弊后,王女士选择子宫切除。“术中麻醉满意,手术过程顺利。”医院方表示,手术后王女士出现一系列状况,经过高压氧、心外按摩、气管插管等积极抢救后,在6月6日患者自主呼吸恢复,但意识没有恢复。
9 ]5 ]# H; H$ h7 B: W4 R8 E 此后医院多次会诊,经过多种治疗手段,使王女士生命体征平稳,但意识还是没有恢复。医院方表示,对王女士的诊断是正确的,术前准备是充分的,麻醉用药符合诊疗常规,王女士手术后出现病情变化是自身特殊体质原因所致,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F: O. h9 }3 B0 f6 {! L( J 司法鉴定
, S. u; E. K+ x- e3 Y 麻醉药用量过大
8 t) I( v: a7 H% K 市南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医院的诊疗行为作出鉴定。鉴定机构认为,医院在手术方式的选择和操作上不存在明显的医疗过失行为,在麻醉方面,医院在术前麻醉后,在手术开始前又追加了麻醉,并给予静脉持续输注麻醉药。
' K, Q5 l7 ?6 k 鉴定方表示,类似手术中,一般只采取第一次麻醉即可镇痛,但本次手术中加用的麻醉药没有明确的用药指征,“结合前期用药,显属用量偏大”。另外,鉴定报告中指出,患者在手术后约半小时、进入病房约10分钟时突然出现心跳减慢、呼吸停止等病情时,医院应当立即停止用药并记录用药量,但在病史中未见相关记载,说明医院对病情变化观察不严密,未及时发现病情变化,难以及时抢救,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 T) G& {- w$ I s3 \
综合这些情况,鉴定机构认为王女士属于麻醉用药不当导致中枢抑制,虽然经过抢救挽回生命,但因中枢缺血、缺氧时间较长,脑部发生不可逆转的损害,多种麻醉药综合作用是问题的根本原因,也不排除王女士因药物过度敏感,认定医院存在医疗过失行为。
% J% I& O0 F6 v# x/ z 法院判决
; ]8 m3 K( n' @ 赔偿120多万元' ]" B( N+ A0 t+ B; I
市南法院审理认为,医院应当对患者的生命健康高度负责,尽最大努力维护患者的生命健康。在本案中,医院在为王女士麻醉过程中,麻醉用药掌握不当,存在重复用药和用药剂量过大等医疗过失行为,且麻醉用药后观察不够严密,没有尽到高度注意的义务,致使产生严重的损伤后果。虽然鉴定结论中表示不排除个体差异对药物的高度敏感,但法院认为医院的过失依然是不良后果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责任比例酌定为80%。# T' L0 E7 v# x; E1 E
经计算,市南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原告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0万余元。昨天下午,记者了解到,王女士在7月初从本市某医院康复科离开,在离开医院时,依然为植物人状态。 (记者 段海鹰)1 E& h- J% F2 M+ l3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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