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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获批开征地方教育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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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7 13:53: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记者赵鹏)自2012年1月1日起,本市将对北京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记者昨天获悉,财政部已于日前复函北京市政府,同意北京开征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表示,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根据有关规定,同意北京市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照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5 R2 h( w! `6 H, w
  财政部强调,地方教育附加由本市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征收时应使用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就地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l# G+ {9 E( E  A: Y  u, _
  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中扣除或提取手续费。
4 z! ?, m% w8 P  财政部要求,北京市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应专项用于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奖金。同时,北京市应尽快制定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e4 }! B1 Y# M0 A, a# ^- s
  《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 f# l. v  i+ s$ |& X9 _$ n5 [7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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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大举措保“4%”
" A6 I8 B# I" Q! G( Q  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在20世纪末要达到4%。但这一目标并没有如期实现。9 m& S7 X4 B( `7 b, J/ ]/ k
  去年5月公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再次明确提出,要逐步提高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到2012年达到4%。
, _: R3 \' ]; {* ?; g  为实现这一目标,我国在增加公共财政预算教育投入的同时,近年还通过多种方式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渠道,如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教育费附加征收制度、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比例计提教育资金。# a. d' c9 z- I: I( l& ?
  国务院要求,通过上述三种渠道增加的收入,要按规定统筹安排,全部用于支持教育事业发展,不得因此减少其他应由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 ^6 ?9 e7 R$ G% h  X
  (一)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教育费附加征收制度。1986年,国务院颁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对我国公民和内资企业征收教育费附加。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化,这种内外有别的制度越来越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要求。为此,去年10月18日,国务院决定自当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统一征收教育费附加。这有利于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有利于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来源渠道。
% c5 U% O% q  Z5 H* t2 M. ~( ]& ?6 s  (二)全面开征地方教育附加。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和要求,去年11月,财政部印发通知,要求各地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未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份,要尽快对本行政区域内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照实际缴纳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已开征但征收标准未达到“三税”税额2%的省份,要尽快将征收标准统一到2%。目前,绝大多数省份已将开征方案或调整征收标准的方案报财政部审批。
  V" t* G) E' j- L; c* [  (三)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比例计提教育资金。为进一步增加教育投入,经国务院同意,从今年1月1日起,各地要进一步调整土地出让收益的使用方向,从以招拍挂或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扣除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后余额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
. i, K/ L8 U+ b  c* R3 {1 O5 R  按照国务院要求,财政部会同教育部于近日印发通知,明确教育资金的计提口径、计提比例、使用范围和管理方式等。教育资金分季度计提,年终进行清算。计提的教育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重点用于农村(含县镇)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学校的校舍建设和维修改造、教学设备购置等支出。各地在保障农村基础教育发展需要的前提下,计提的教育资金仍有富余的,可以将教育资金用于城市基础教育的上述相关开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省级是否统筹部分教育资金,以促进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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