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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机场刺母案”二审开庭 儿子称不应受刑罚(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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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5 21:41: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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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i; x% [$ [9 Q# K& y2 S昨天下午,“机场刺母案”二审在市一中院正式开庭审理。案中行凶人汪津(化名)不服一审判决,认为刑期过重,提出上诉。在二审过程中,汪强调自己是病人,应该接受治疗。汪的代理律师继续为其作无罪辩护,并认为当初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存有瑕疵,司法鉴定所的工作人员也被传到庭应答。法院将择日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
3 k' U. t! ]2 C6 C1 V. s& D7 G' l  昨天汪津的母亲顾女士及多名亲属已早早等在法院门口,随后她向记者出示了3张“在押人员接济通知单”。3张单据的时间分别为12月9日、13日、16日,内容为汪津希望家人为其送裤子和袜子,索要的数量为30件。顾女士称,其间她已送过多条裤袜给儿子,不明白为何他会接二连三地发“接济单”,而且一要就要几十条。顾女士表示,虽然现在案子还没最终定案,但她感觉到儿子的病情越来越重了。
6 ^+ S; v5 e% {2 i/ [3 C- ^  汪津被带进法庭时,脸色显得有些苍白。虽然坐在被害人席上的母亲及坐在旁听席上的家人眼里均含着泪水望着汪津,但他始终没有抬头。对于机场伤人的事实,汪并未提出疑异,但他表示上诉的理由是,自己患有精神分裂症,是个病人,目前没有得到合理的治疗,不应受到刑事处罚。2 Z' ]" k1 `& P% V; f
  汪的代理律师继续为其做无罪辩护,并就案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了质疑,认为鉴定人员在表述上有瑕疵,从而对本案的定性造成偏差。为此代理律师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当初对汪出具意见书的鉴定人到庭应答。在昨天的法庭上,出庭对“意见书”进行解释和应答的是其中一名鉴定人,具有高级职称的36岁副主任法医张先生。+ W( b1 X/ @) p! ?! l/ l
  代理律师围绕着“汪当时处于发病期,案发时是否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对张医师进行了详细询问,整个过程长达40分钟。其间,还因两人在问与答的过程中当庭发生争执,法官被迫临时休庭进行协调。在重新开庭后,张先生再次对“意见书”及汪的病情进行解释,他认为汪从2009年开始患有精神分裂症,在案发时汪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有所减弱,虽然减弱的程度无法量化,但并未完全丧失责任能力。他认为自己与同事出具的“意见书”建立在团队的专业知识上,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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