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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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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0 19:54: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在大家的法律意思明显增强了,尤其是关于劳动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可能很多人都专门研究过,今天想给大家发一条可能会疏忽但很实用的法条。
6 M' q( s/ t6 O/ \) \8 w7 I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即由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包括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会保险、未提供约定的条件、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等),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 }% L" Z( x  s5 L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 J+ V' |# A- `$ Z. C9 Q   如果老乡们有上述情形,别忘了向用人单位要求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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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1 08:21: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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