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于聊城人的公益平台-聊城人,聊城人缘来一家人,聊城老乡,聊城老乡会,聊城人在青岛,青岛的聊城人,聊城同乡会,在青岛的聊城人,漂流在外的聊城人,天南地北聊城人,聊城人自己的家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350|回复: 0

专家谈彭宇案:不该调解结案 法院应当判则判(图)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1-19 02:0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Q* S/ u( s& r6 w

1 y+ i) o% @0 h! r
2 J" _4 |% ~0 ]2 `$ Z$ E% P法学专家详解彭宇案为何会被“误读”3 Q( L3 x$ r$ c' n6 J3 ^, C' p
近日,南京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刘志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漏了彭宇案的真相——彭宇撞人了,老太太没有讹诈。然而,4年多来,在舆论和公众认知里,这起普通的民事案件视为社会“道德滑坡”的“标志性事件”。* ?# x1 X$ ~) Q
从民事案件到道德事件,彭宇案主要的发酵过程是在司法程序中完成的。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在彭宇案的发展过程中有没有能够接近真相的机会?9 x, z; e9 C% b, z* q' g6 t* m! [
1月17日,中国青年报记者专访了民事诉讼法学者、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昕 ,以期为此求解。
$ Z" ^  w1 A& O
& [) \% p. o. z  Y/ r( p7 `. j法律上不存在“难度”

$ F  M+ ]. |+ d/ A2006年11月20日,64岁的退休职工徐寿兰与彭宇在公交车站“不经意间发生相撞”。随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徐寿兰将彭宇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指认他将自己撞伤,并索赔包括医疗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6万元。
" [# ?* O7 O9 P彭宇是不是撞了徐寿兰,是这个案件的焦点所在。刘志伟表示,警方丢失了事发时对双方的询问笔录,这就使得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原、被告相撞事实的认定,缺少了原始的直接证据支撑。
' Q, ?+ x3 l) w" ~+ i.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 e: k. j/ R3 \9 ~! U徐昕说,“徐寿兰主张彭宇撞人,提供了初步证据。而根据彭宇案一审判决书,彭宇自认是第一个下车者,很长一段时间内并不否认与原告发生相撞,第二次庭审前均未提及见义勇为,彭宇的反驳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依据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d5 ~7 z" f  a0 I$ q在徐昕看来,在这个环节上,只要适用证明责任规则,就可以适当地解决此案。因此,即使是警方丢失了事发时双方的询问笔录,一审判决只要适用证据责任分配规则,同样可以解决问题。
+ d2 p  @' \* D4 E6 v' A8 i/ r“如果没有判决书中的那些情理分析,这案子不会收不住。”徐昕说。
6 n( X, j  c$ B; [& p; f' c# y$ E8 a. K4 o) _1 ^
不敢公开表态称彭宇撞人了
) M2 J' V0 e  b- B
徐昕表示,法院二审原本有机会纠正被放大的“彭宇案”,法院无需诉诸经验法则,而只需要适用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则。$ u, c. R' p; b; w5 e0 L
在一审判决中,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情理”分析,彭宇“如果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彭宇“如果是做好事,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显然与情理相悖”。8 {2 }" M- L- p- E  W' Q% [
“这些所谓的情理或经验法则明显概括不周全,同时在被媒体放大之后,迎合了公众对道德缺失、诚信危机的忧虑。报道不断持续,这种社会情绪越发不可收拾。”徐昕说,舆论逻辑取代了法律判断,只要仔细阅读判决书,就会发现,如果没有画蛇添足式的情理分析,一审判决并没有多大问题。1 b8 L3 W( j6 t6 h* R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学教师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从专业的角度看一审法官王浩,“做得还是不错的”,他在讲课的时候也跟学生说彭宇撞人的可能性有95%,但在公开场合谈及此案时,他却“不敢这么讲”,“因为肯定会被骂的”。
+ j, ~' q) b. `- {' Y这位教师告诉记者,当时舆论已经不关心事实是什么样的,彭宇案被“符号化”,更多的人因此闭口不言。
; w# v& m5 E' V. i# T( E  U
7 q2 S) O! h' h+ v; E不该调解结案
& L/ R% _8 h, {; j) p9 S9 D
时至今日,人们知道了协议的主要内容:彭宇一次性补偿徐寿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 s( B( J7 b% U5 j  o6 U9 W
这是蒙在彭宇案上的最后一块面纱。1 o1 }2 h' a& L+ @: Q& S, B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在2008年接受采访时说,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撤回上诉。至于具体内容,公丕祥拒绝披露,因为“双方当事人要求保密”。
7 I# f- |, l5 S* A“保密本身没有错,”徐昕说,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或调解规则明确规定了调解的保密性,调解或和解是双方自愿的行为,应该尊重当事人的保密意愿。* x0 s0 Z3 I; k- I$ o9 j
实际上,二审开庭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过调查,在南京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查找到事发当日双方分别报警时的两份接处警登记表,其中的“报警内容”一栏,均记录了两人相撞的情况,这些新证据为澄清事实提供了重要佐证。; k" _1 |. p/ O% d. q2 {& }
如果二审法院根据新证据进行审理判决,彭宇案的真相也会就此揭开。但是,二审开庭前,法院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 W% K; }! x* u! G# N) b  e" g# G, ^% q  n
“我曾发表文章,激烈批评过彭宇案的调解,”徐昕说,此案的调解明显源于有关部门的压力,正如目前不顾保密性要求而披露“真相”直接源于政法委的安排。彭宇案的调解并未实现“案结事了”。调解应实现当事人的利益,而非法院或国家的利益。作为和谐手段的调解,倘若像彭宇案的调解这样运用不当,很可能引发更多、更激烈的矛盾,造成更多、更长远的问题。. @7 h3 r' m  i; a4 l
“法院调解应该适度,”徐昕说,“能调则调,当判则判”,严格实行“调审分离”,要从权力型调解转变为技术型调解。3 w% c% d5 \; V* M
“一切皆可调和,惟有真相不可调解”,徐昕认为,在“法律既不能证其善,也不能证其恶”时,老百姓需要法院给个说法。法院的“说法”如此重要,因为它会引导人们未来的行为——见人摔倒时该采取何种行为,以便人们行善的同时又不会惹上不必要的麻烦,招来“讨厌”的法律。9 P- f$ ]* b6 F/ `7 {2 V4 Y, J
徐昕表示,“调解优先”的司法政策和调解率的硬性要求应当纠正' J$ n6 ?( v6 Y3 b
2 e* T0 f2 f! ^. W# L4 w8 z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