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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蜀:重庆打黑内幕必须追问,必须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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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8 22:34: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笑蜀
                    来源:作者赐稿
                    来源日期:2012-2-17
本站发布时间:2012-2-17 10:37:45
阅读量:7441次
近日曝光的王立军夜闯美领馆一案,震惊天下的同时,也把重庆打黑的是是非非,重新提升到公共议程上。尤其是童之伟教授2011年9月独立完成的重庆打黑专题报告,对重庆打黑内幕已经有全景式描述。有关官员曾经公开宣称,重庆打黑,都是铁案,没有冤枉一个人。但从童教授的报告可知,这说辞并不靠谱。请看童教授专题报告的总结:
  1、“重庆相关公权力组织在打黑中办理刑事案件系统性违法曾经是普遍现象,实际上,坚持违法办事或不依法办事在那里似乎已经成为公安部门实现自己工作目标的基本经验或方略。”
  2、“重庆地方党委及其所属机构与官员强力介入了具体司法过程,在打黑中的活动明显超越了宪法和法律容许的范围。”
  3、由于地方党的机构直接介入具体案件的处理,打黑运动中的重庆各级法院往往放弃应有的独立性,放弃对侦查、检察机关的制约,间接或直接配合公安部门的侦查和检察机关的起诉,给被告定罪科刑。
  4、重庆打黑设立了数百个其活动贯通和主导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各阶段的全权型“专案组”。这些数量庞大的全权型专案组织及其活动方式,直接继承了“文革”的专案组体制,它的活动特点,是凭感觉抓人,秘密关押,先抓人后取证,活动全程贯穿于侦查、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的各个阶段,其活动违反宪法、法律规定之处甚多,有些甚至有明显的刑讯逼供犯罪嫌疑。[10]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在论及审查干部的专案机构时认为,“过去那种脱离党和群众的监督,设立专案机构审查干部的方式,弊病极大,必须永远废止。”[11]
  5、重庆打黑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定义的模糊性和“涉黑”罪名的易株连性,任意追诉和滥用刑法中涉黑条款的倾向太过明显,显得太轻率太简单,让人感到即使是身家数十亿的企业家,其自由或生命的得失在重庆都不过取决于一两个权力人士的一句话。
  6、打黑以来,重庆警方肆意抓捕、先抓人后取证、秘密关押、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严刑逼供、任意追诉的情形相当普遍,到了近乎“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程度。
  7、打黑运动中,重庆对刑辩律师进行了全面打压,对律师刑事辩护制度和刑辩律师群体表现出明显的排拒和敌视态度。
  8、重庆各级法院审判打黑案件时,千方百计搞不公开或半公开审判,使宪法、法律关于公开审判的规定形同虚设。
  够了,不需要再列举下去了。重庆打黑对法治进程的破坏,已经可见一斑了。那么,重庆之有樊奇航案、龚刚模案、李庄案等争议巨大的疑案,一切就都毫不足怪了。
  迄今为止,重庆当局仍对童之伟教授的报告报以惊人的沉默,让人有理由相信,童之伟教授的报告一定有事实依据。既然如此,就有必要重新审视重庆打黑,任何疑点都不能放过,这才是对宪法和法律负责的态度,也才是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负责的态度。
  那么,首要的问题就是,重庆打黑,到底抓捕了多少人?到底判了多少人?到底杀了多少人?以及为什么?法律依据何在?所有这些问题必须充分公开,充分接受法治程序的检验和舆论的检验。
  没有问题,打黑以来,重庆的社会治安好了很多。不止社会治安,重庆的整个吏治,以及社会福利,也都有一些改观。所以,纵然打黑确实超越了宪法和法律,确实破坏了法治,确实就是黑打,但很多人都对此报以惊人的宽容,理由无非是为了大多数人,无非是大多数人都拥护。但是,在现代文明条件下,这样的宽容绝对是荒诞的,这样的辩护时绝对不能接受的。没有任何人有权利说,为了大多数人,就该让少数人蒙冤,就该让少数人受辱,让少数人失去自由乃至送死。如果谁要这么主张,一个简单的反问就够了:你愿意你自己或者你的家人沦为那样的少数人么?你愿意成为樊奇航或者龚刚模第二么?
  别说你不会,正如我两年前在抨击重庆黑打时已经讲过的,“一个可以随随便便把坏人送上断头台的权力,同样,也可以随随便便把无辜者送上断头台。”那样的达摩克利斯剑一旦祭出,能落到别人头上,也可能随时落到你的头上。所以,如果你在落到别人头上时喊爽,那么等哪一天落到你头上,你可千万别后悔。
  也就因此,重庆打黑内幕,必须彻底追问。这一切,且以彻底的公开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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