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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带迷路女童回家后向其父母索要8万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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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2 16:23: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捡到迷路女童,不报警,却将其带回江西老家。得知家属悬赏将其送回。这样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应得悬赏酬金?去年7月15日,深圳龙岗发生“捡童案”,民警裁定当事人陈某兰行为不构成拐卖儿童罪。日前,陈某兰状告孩子父母索8万元酬金。昨日,深圳7位市人大代表赴龙岗新生派出所调研,建议重新查案。

  捡到女童带回江西民警认定并非拐卖

  去年7月15日17时许,深圳龙岗街道新生社区。

  5岁女童佳佳(化名)独自跑出小区与父母走散,在马路上哭。江西宜春籍女子陈某兰碰到她。据称,她陪了孩子两个多小时后,把孩子带回家。那晚,佳佳父母四处寻找孩子。第二天,佳佳的爸爸徐先生张贴启事,悬赏2万元酬金寻人(后将酬金增至8万元)。

  陈某兰称,当天因下大雨,并未带孩子去找父母。当晚,她接到姐姐的电话,其父病危。陈某兰称不放心把佳佳托付他人,就带孩子一起回了江西。

  第三天上午,陈某兰的丈夫在深圳看到悬赏公告,告诉妻子。陈某兰遂致电佳佳父母,称孩子在其身边,准备带回深圳。

  佳佳的爸爸徐先生报了警。

  7月18日下午,民警在东莞找到正欲返深的陈某兰和孩子。新生派出所民警以涉嫌拐卖儿童将陈某兰刑拘。

  办案民警介绍,经法制、预审部门审查,发现陈某兰得知失踪女童家人寻找孩子,主动联系,并将女童从江西送回深圳,主观上没有拐卖的故意。因此,警方认定不构成拐卖儿童行为。

  7月26日,警方撤案。但民警认为,陈某兰虽未犯罪,但将女童带到江西,而非主动报警或送至深圳派出所、政府部门的行为极不妥当。

  索八万酬金遭拒告状引人大代表关注调研

  陈某兰为何不报警,不寻求政府机关帮助呢?

  她说,自己不知道要报警。而新生派出所副所长叶远飞也表示,法律没有规定要求公民遇到这种事情后该怎么处理。据称,陈某兰还曾和两个熟人讲起捡孩子的事,并没有故意隐瞒事实。民警也证实了其父生病,丈夫又不愿带孩子的事实。陈某兰认为自己很冤枉,在看守所内呆了7天。

  她一直向佳佳父母索要8万元酬金。可佳佳父母得知事情原委后,拒绝支付酬金。佳佳的叔叔徐先生说,考虑陈某兰父亲重病,愿以抚慰性质出一些钱。他们认为,陈某兰如真心想帮佳佳找父母,完全可以交给附近派出所。此外,据了解,带孩子去江西后,陈某兰给孩子起了名字,还让孩子叫她妈妈。

  新生派出所曾约双方调解。但今年2月,陈某兰请律师向龙岗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徐家按承诺支付8万元酬金。龙岗法院工作人员介绍称,佳佳父母已向深圳中院提起申请,要求裁决龙岗法院管辖权异议。该案要待中院裁决后才能继续办理。此案引起深圳市人大代表密切关注。

  昨日,杨勤等7名深圳市人大代表前往龙岗区新生派出所,调研该案的诸多问题。核心焦点在于捡童行为是否涉嫌犯罪。


  争议焦点

  “捡童案”曝法律盲区代表呼吁重新查案

  深圳市人大代表杨勤认为,该案最不符合逻辑的疑点在于,陈某兰捡到孩子为何没报警,主观目的究竟是什么?

  “陈某兰的行为没伤害孩子身体,但给孩子家庭带来刻骨铭心的伤害。”杨勤说:“别说带走60个小时,6个小时你试试。这种心理精神上的伤害无法用语言形容。”他建议,全国人大立法应考虑这一问题。如新加坡等国,这类行为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如捡到孩子超过2小时不报警就涉嫌非法拘禁,超过8小时就涉嫌拐卖。

  杨勤提出,陈某兰主张8万元酬金,暴露出逐利心理。逐利的前提就是孩子在她这里。如果鼓励获得酬金,将是可怕的现象。因此,陈某兰的行为有非法占有与支配的故意,要求8万元酬金,将孩子作为逐利工具。警方应重新立案,重新传讯当事人再调查。

  民警释疑

  虽行为不妥,但疑罪从无,拟重新调查

  新生派出所副所长叶远飞表示,警方未找到陈某兰有将孩子拐骗后准备交易的行为。现有证据也证明,孩子确实是捡到的,她的行为虽不妥,但还不满足拐卖或拐骗罪构成要件。

  他表示,按目前刑案侦办程序,派出所是初查部门,案件还需经分局法制与预审监管部门两道审核环节。警方在目前掌握的证据与事实基础上,本着疑罪从无原则,做出撤案放人的决定。

  叶远飞表示,该案此前没有继续下去,作为侦查机关也很遗憾。鉴于目前该案已引发广泛社会关注,警方将对该案重新调查。但是否立案,需要根据案件是否有新的证据与事实而定。

  相关案例

  广州“捡童案”

  拐卖罪名成立免处罚

  2011年8月4日9时许,汕头人农妇阿玲(化名)来到广州仅两个月,见路边有个无人看管的一岁半小男孩,就把他“捡”回家。被丈夫责骂后,当天她把小孩送回派出所,找到小孩亲生父母。

  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判决认为,阿玲擅自将被害儿童带回家,使其脱离家人监护,构成拐骗儿童罪。阿玲身为人母,应明知救助儿童正确做法是帮其尽快找到家人,但她未实施任何帮助寻找家人或报警举动(其自称没有手机也不懂打110)。阿玲丈夫证言也证实其有收养被害儿童的主观故意。

  鉴于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令孩子脱离家人监护时间较短,且没有实施打骂、虐待等行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免予刑事处罚。阿玲没有提出上诉。

发表于 2012-3-22 16:50:32 | 显示全部楼层
多点 了啊  要个打的费 是没有问题
发表于 2012-3-22 17:38:56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有度;啥行为先不说;要一定的报酬是应该的;后再看他的性质;动机不同;性质不同;
发表于 2015-12-29 09:18: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太了解这个的,觉得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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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8 01:57:32 | 显示全部楼层
没看完~~~~~~ 先顶,好同志












发表于 2016-6-2 03:05:5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还不错,好帖子,大家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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