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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民工获赠45万款物涉嫌多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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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1 08:47: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表彰在京港澳高速南岗洼路段暴雨中勇救百名被困游客的152名农民工,除了崔永元请吃饭之外,慈善家李春平和腾讯筑德基金先后提供了30.4万元和15万元的赠款,另还有组织和个人向他们捐赠了物品。然而,部分农民工却表示,“钱确实发了,但是又收回去了,连发放的新毛巾被都被没收了”(8月9日《京华时报》)。
, A2 F2 T( l% G    原来,在农民工收到捐赠款物回到工地后,他们所在的项目部负责人就将这些款物全部收回了。有人因不满收回赠款,当晚便被辞退。对此,项目部负责人也并不讳言,他们解释是“为了留住人”,“准备压到8月底再给民工”。
+ Z+ i* l, t- P: A& J4 Z# j" R    或许在工地项目部负责人看来,扣留农民工的获赠款物是小事一桩,一切为了工作,因而只用做法“不够妥帖”轻描淡写。其实,这绝不是“不够妥帖”这么简单。项目部随意扣留农民工从社会和慈善组织获赠的款物,其行为涉嫌多重侵权,违反了我国多部法律,性质是严重的,影响也是恶劣的,令人气愤。( F4 ~3 G) T8 a3 ]) L
    首先,扣留农民工获赠款物,侵犯了农民工的所有权,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社会各界和慈善组织对农民工的赠款赠物,一旦完成赠与,所有权即转移到农民工手中,成为农民工的合法财产,他们享有对这些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全部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侵犯,否则即构成侵权。4 v" n5 t# P; d
    其次,项目负责人以“留人”为理由扣留农民工款物,则侵犯了农民工的工作选择权和劳动自由权,违反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农民工在这个项目部是否继续工作,应该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基本依据,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项目部的做法显然违反了这一基本规定。
0 g6 O: g% n8 @; S! _4 V' V: g! T2 e/ M4 ]    项目部的行为除了涉嫌双重侵权和双重违法外,更为恶劣、也是社会公众所不能容忍的,还有这些农民工是舍身救人的见义勇为者,他们获得的这些赠款赠物都是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为了表彰奖励他们的高尚情操和奉献精神而赠送的,是奖品,百分之百带有奖励性质。这些款物被随意扣留,不仅仅涉及农民工的个人民事和劳动权利,更涉及弘扬社会正气以及对见义勇为精神的肯定、支持和鼓励,尽管这是一种民间认可,但它是全社会的意愿。对这些款物的任何侵犯,都意味着对见义勇为行为和精神的无视和亵渎。因而,它的恶劣影响和严重危害是广泛而深远的。, D( Z* R9 e& C; K" d: t
    当然,通过这一事件,我们也看到了农民工群众在劳资关系中的极端弱势地位,认识和体会到农民工的权利贫困现状。试想,对待这些本该受到各方充分尊重的“社会功臣”,一个小小的项目部负责人就可以随意处置他们的财产,那些普通农民工的权利和地位可想而知。; ?0 X! F. @) f0 u
    我们看到,北京市官方已经注意到这一消息,政府相关部门正在核实,并承诺如情况属实,主管部门将对企业予以处理。笔者希望,处理不是就事论事,而是通过该事件看到背后的深层次问题,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让农民工生活得堂堂正正。李克杰" Y, J1 h& `$ t- Q5 J*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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