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都市报7月12日讯(记者 朱薪雨 郝园园) 12日 ,记者了解到,青岛市发布《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补充规定(试行)》,配合前段时间刚刚发布的《青岛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对申请配售人才公寓的人员条件、提交的相关材料、配售程序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说明。 为多渠道筹集人才公寓房源,实现限价商品住房与人才公寓房源互补,实行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在优先面向取得限价商品住房准予登记资格家庭销售结束(根据分配实际情况保障家庭已无需求,或者需求极小且已预留充足房源)6个月以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应由项目所在地区政府申请调剂互补,经市人才公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后,可调剂用于人才公寓。 申请配售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市区常住户口或者在公安机关办理市区范围内居住登记;在市区工作且已与用人单位签订 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放心保)1年以上(项目合作等人员除外);本人家庭在市区无住房;符合人才类别规定的条件。 此外,记者了解到,如果拥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自由职业者,具备人才标准条件、且本人家庭在市区无住房的,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也可以申请配售。依照本规定配售的房屋,其产权登记为“限价商品住房”,并注明“人才公寓”。该规定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 、崂山区 、城阳区等限价商品住房统筹管理区域,其他区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 2016年7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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