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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晚报讯 徐女士预付2.2万元与一家健身公司签订了由对方提供私人教练两年的服务合同,不料一年过后,私人教练辞职。徐女士想退回剩余的服务费用被拒,双方多次交涉未果。徐女士遂向南岸区工商分局投诉。昨日,南岸工商分局召开行政指导约见会,责令健身公司退还消费者未享受到的部分服务相对价的预付款。
今年4月9日,南岸工商分局收到消费者徐女士来信“诉重庆市南岸区力美健健身有限公司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要求退款,维护消费者利益”。
2009年9月26日和2010年3月31日,徐女士先后两次支付预付款22000元,向南岸区力美健健身有限公司购买健身服务年卡,并与力美健签订了私人教练服务合同与私人教练服务协议。
今年1月份,给徐女士提供健身服务的私人教练请假、辞职,而徐女士的健身课程应该到今年9月份才结束。为此,徐女士找健身公司,但双方对更换私人教练或退还剩余服务费用等问题虽多次谈判,却一直未达成协议。
今年3月17日,徐女士向南岸区消委会投诉,要求力美健退款。消委会协调多次未果,徐女士遂在4月9日要求南岸区工商局调查处理此事。
力美健公司为何拒绝退款?其负责人龚先生称,双方的合同或协议中明确表示会员不能以任何理由退款,“徐女士自己也签字了的,说明她对这个是认可的。”
查看双方签订的“力美健(南岸店)私人教练服务合同”和“力美健(会所)私人教练服务协议”,可以发现力美健方面在主体上有所变化。其次,在合同中未明确标出健身服务的起止时间。尤其是第二份合同中,有不少空格都没填齐,如私教课程每节多少元、上课的起止时间等,但徐女士又签了。
明了事实后,南岸区工商分局认为,徐女士支付了22000元健身预付款的事实客观存在,也确未完全享受到与此相对价的服务;其未能完全享受服务主要是由于力美健方面的原因,力美健应当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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