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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7日下午表示,单位在9月发放的任何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3500元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新个税法已于9月1日起开始实施,但“8月工资9月发”仍出现了两种标准。针对这个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再次就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相关问题答记者问》中明确表示,9月份发放工资、薪金并代扣税款,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份的工资、薪金,均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和税率表。 7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 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并在税务总局网站发布了46号公告及政策解读稿。按照税法及公告的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 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 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单位申报入库,均应适用旧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针对“实际取得时间”究竟是工资薪金实际到手时间,还是工资薪金的归属时间问题的争议,8月30日,北京市地税局作了详细解释,明确了“实际取得”指的是 员工实际收到工资的时间,而非其取得工资薪金的归属时间。这就意味着8月份的工资,如果在9月份发放,9月才是“实际取得”的时间段,因而适用于新个税 法。
而此前,据新京报报道,个别刚刚领取了8月工资的纳税人表示,个税仍在按照2000元的起征点征收。不同的税务所征收办法的解释,仍然存在差异。
另据东方网报道,上海的个别纳税人也发现,9月份所领取的8月份工资,个税征收出现两种版本,有的按照2000元起征点征收,有的则按照3500元在起征点征收。对此,上海财税热线12366工作人员表示,尽管新政策已经出台,但9月的报税系统仍未跟上。
对于这些报道,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非常重视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内容的贯彻执行情况,也注意到了相关媒体的报道。在此,要告诉大家,工资、 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的规定在政策衔接上是统一的、明确的。各级税务机关将认真贯彻执行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和46号公告,加强税法宣传,认真解答纳税 人的咨询和疑问,切实优化纳税服务,做到依法征税。同时,也提醒广大扣缴义务人,要学习并理解好税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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