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多岁的老汉贾明,手持一份1949年的土地房产证,要求阳谷县人民法院撤销政府为侄子贾亮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日前该案经阳谷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以老土地房产证没有法律效力,贾明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故不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实质性审查为由,驳回原告贾明的起诉。
居住43年的老房 被侄子用铲车推倒 贾明是阳谷县七级镇一农民,43年来一直住着从父亲那儿继承来的房屋,期间,一直未办理房产证,也从未有人提出异议。但在今年农历1月27日时,突然来了一辆铲车将老房推倒。 推房者不是外人,是他一远方亲戚贾亮,论辈分得叫贾明一声叔叔。在法院庭审时,贾明诉称,被推倒的老房是其父在1971年建设,贾亮的爷爷是其亲伯父。 贾亮户口在东昌府区,但他一直认为,贾明所住房屋归他所有。他称,争议土地上的房屋是他爷爷贾坤于70年代建设,距今已40余年。贾亮和贾明同村且存在亲戚关系,贾亮爷爷和贾明父亲是同胞兄弟。同村大队干部可证明当年涉案土地上的房产建设是以宅基地名义申请,后将房产确权在贾坤直系后辈亲属即贾亮名下。贾明对以上事实清楚,早知本案争议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为贾亮。 拆房者已取得村镇 房屋所有权证16年 房屋被拆后,两人长期争执不下,都认为房屋应归自己,为此多次大打出手。 贾亮认为他才是争议土地房屋所有权人,他辩称,2001年10月,政府为他颁发阳集用(2001)字第13128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至今已13年。1998年10月,他取得村镇房屋所有权证,至今已16年,该证记载内容如下:所有权人为贾亮,住址为七级镇某村,房屋坐落于七级镇某村后街西头,产权来源及取得日期为1998年10月自筹,建成年代为1972年10月,土木结构1层三间,建筑面积67平方米,北邻路,南邻空闲地,东临大路,西邻石广路,发证时间为1998年10月2日,填证和签发机关为阳谷县七级镇村镇建设委员会,首页印制有阳谷县人民政府公章。 对此,贾明却认为,贾亮未经村委审批,用私人关系在政府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宅基地具有较强福利和保障性,第三人不是本村经济组织成员,不应享待遇。他还称,在没本人向村委书面申请、村民会议讨论、村内张榜公布、地上附着物合法权属证明前提下,政府为第三人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是违法的。贾明一纸诉状将阳谷县人民政府告上法庭。 贾明拿出父亲临终前给他的一份中华民国三十八年(公历1949年)华北区土地房产所有证照片复印件做证。 该证记载内容如下:阳谷县第四区某村居民贾成、妻王氏、母刘氏,依据中国土地法大纲之规定,确定本户全家所有土地共计四段六亩四分八厘八毫、房屋两间、地基四段、一亩一分,均作为本户全家私有产业,有耕种、居住、典当、转让、赠与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特给此证。房产路北南北宅土房两间,东至杨保田、西至杨振实、南至场院、北至石继冬。并加盖有阳谷县人民政府印(繁体方章,非现用印)。 贾明认为老土地房产证能证明他才是争议房产的所有权人。贾亮办理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村镇房屋所有权证程序违法,应撤销。 居住者持1949年 老土地房产证确权 阳谷法院审理后认为,贾明提交的老土地房产证同争议土地归属无关联性。老证颁发为中华民国三十八年,即公历1949年,从证上加盖的阳谷县人民政府印、华北区土地房产所有证及依据《中国土地法大纲》确权,可判定当时阳谷县已解放但新中国尚未成立。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进行数次土改。该证上所载明房产在以后土改中是否发生变化目前无法判定,进而该证法律效力也无法确定。 从该证房产四邻上来看,除去时间、姓名、继承因素可看出证上确定的房产三面临人、一面临空闲地。而本案争议土地显示一面临人、三面临空地。老房证四至显示同现在争议土地不一致。 贾明和贾亮均称本案争议土地房屋是70年代建设,老证上建成是1949年前,同争议土地房屋并非同一处。根据有关规定,村镇房屋所有权证证明效力强于无法判定效力的老房证。 综上,阳谷法院认为,贾明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政府为贾亮进行土地行政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故贾明同本案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驳回原告贾明的起诉。(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本报记者 孟凡萧 实习生 张石磊 通讯员 王希玉 李彬 高世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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