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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阿两交警滥用职权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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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1 10: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聊城新闻网转聊城晚报讯 日前,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广文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告人张之哲滥用职权罪一案作出二审生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告人周广文于2012年7月起任东阿县交警大队二中队代理中队长,主持二中队工作。被告人张之哲于2012年12月起任东阿县交警大队二中队带班长。2013年11月初,在明知禁止社会人员上路执勤的情况下,被告人周广文仍安排王泽波、王泽东、雷国庆、陈家明4名社会人员到张之哲班组,安排邱庆鲁、杨荣荣、张平、王泽丁4名社会人员到自己班组夜间上路执勤。被告人张之哲接纳周广文安排的王泽波等4名社会人员,并自己安排孙涛、李晓2名社会人员在自己班组内夜间上路执勤。上述社会人员在东阿县北外环与105国道交叉路口执勤过程中,对过往车辆收取10元不等的私钱,并将收取的私钱分别交给被告人周广文、张之哲予以私分。

  此外,2009年8月份,被告人周广文利用担任东阿县交警大队刘集三中队、直属四中队、牛角店二中队带班长的职务便利,承诺李某的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和一辆自卸车、杜某的两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刘某的两辆重型罐式货车和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苗某的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途经东阿时因违章不被罚款或少被罚款,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收受上述4人贿赂共计1753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广文主动向东阿县纪委交代收受杜某贿赂50000元的事实,并退缴赃款50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广文、张之哲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决定、超越职权雇佣或者使用社会人员上路执勤并收取私钱,该行为被多家媒体和网站刊发、转发,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周广文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周广文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被告人张之哲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对被告人周广文的违法所得125300元继续追缴。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周广文“以量刑重,成立自首应减轻处罚”等理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周广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受贿罪的主要犯罪事实,成立自首;虽然具有自首情节,但其身为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给别人提供保车帮助,个人收取好处费,给社会带来安全隐患,情节恶劣,性质严重,对其所犯受贿罪不足以减轻处罚。上诉人周广文作为国家执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被媒体曝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致使国家执法机关形象和声誉严重受损,故原审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一年零六个月刑罚,量刑适当。上诉人周广文虽揭发他人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但经侦查机关查证未能查实,依法不能认定周广文有立功表现。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遂作出上述裁定。

  (记者 赵宗锋 通讯员 王希玉 刘振全)



发表于 2016-1-1 04: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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