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山东频道11月18日电(孔凡元 王希玉)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莘县原县委常委、副县长石汝强受贿、挪用公款一案作出宣判,以石汝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莘县古云镇政府出资2134.3万元与莘县华祥石化有限公司投资成立山东省莘县华祥热电有限公司。2004年,在华祥热电转让国有股份过程中,被告人石汝强决定将古云镇政府投资款由华祥热电两大股东华能聊城热电公司和国电聊城发电公司无偿使用,同时还在土地使用、税收及电力销售等方面为企业提供优惠政策或帮助。为表示对石汝强的感谢,国电公司和华能公司于2006年至2009年间给予石汝强个人分红190.807878万元,石汝强予以收受。其中,2006年4月18日、2007年2月4日、2009年1月,被告人石汝强分三次各收受国电公司送予的分红款65万元、84.959999万元、33.065679万元,共计183.025678万元;2007年8月,被告人石汝强收受华能公司送予的分红款7.7822万元。
2010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石汝强利用担任莘县县委常委、副县长分管工业、外经贸局的职务便利,安排莘县外经贸局外资科科长吴文中,以其实际控制的空壳公司莘县华祥钛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伪造虚假申报材料,骗取山东省财政厅、发改委2010年新能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2011年该专项资金到位后,除部分用于申报的莘县一中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外,400万元经被告人石汝强安排挪作他用,其中350万元用于其本人实际控制的山东鲁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使用,50万元借予莘县北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法院审理期间,上述被挪用款项均已归还。
另查明,被告人石汝强在羁押期间检举了王长库盗窃15万元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汝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数额巨大。被告人石汝强犯有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应数罪并罚。到案后,检举他人盗窃,有立功行为;退缴全部赃款,自愿认罪,据此应对其所犯受贿罪及挪用公款罪均依法从轻处罚。
据此,根据被告人石汝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石汝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被告人石汝强亲属及鲁宇公司退缴的赃款人民币590.80787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石汝强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