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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有媒体报道称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涉嫌向民营房地产企业放高利贷,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新闻发言人郑燕玲昨日回应称,个别人利用媒体和互联网歪曲事实,对该公司进行造谣中伤,妄图以假乱真,颠倒黑白,公司与相关房地产商签订的是《项目投资协议》,并帮助该企业走出了困境。
未透露投资形式及金额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涉嫌向一些民营房地产企业非法发放高利贷长达数年,且金额巨大”。
昨日,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新闻发言人郑燕玲否认公司发放高利贷,称公司与相关房地产商签订的是《项目投资协议》。但对于具体投资形式和投资金额,郑燕玲并未透露,她强调该投资不仅帮助企业走出困境,还为当地社会和谐做出贡献。
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副总经理吴秀珍此前也对媒体表示,公司不是放高利贷,“是投资”,“投资就要收益,我们是分利,不存在利息。”
据了解,这家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并不是中国石化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而是一家合资企业。其中,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占股比40%,其余60%股权由民营企业四川省中石化实业公司持有。中石化只参与成品油业务的经营管理,其他业务由民营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管理。截至目前,合资公司拥有50座加油站、加气站等经营资产。
称改法人为原股东决定
据报道,四川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刘明向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及其子公司四川石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借了6000多万元,月息3分,换算成年利率为36%。当时五年期以上的银行贷款年利率为7.83%。中石化四川销售子公司方面以借款后监管为由,将其公司所有印章收走。不久后,公司股权所有人及法人被改为四川石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黄波。
四川中石化出具的证据显示,事件源于刘明所在公司在达州项目严重亏损成为当地“烂尾楼”。2007年12月达县人民政府与四川石化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四川石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署了《星胜花园危房改造项目投资协议书》。2008年9月3日,达县人民政府与四川石化多元化产业有限公司、金鑫房地产签订了《项目投资协议》。四川石化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是中石化四川销售公司下属企业。
四川中石化销售公司表示,公司股权转让和法人代表更替均为原股东做出的决定。四川中石化提供的该房产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显示:“2008年8月25日,金鑫公司原股东刘明、王家云、夏德菊两次召开股东会议,决定将公司全部股权以1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自然人黄波,黄波担任法定代表人,并要求公司行政部在3日内完成股权变更过户手续。”
■ 律师观点
“企业之间不能拆借”
北京邦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明俊表示,根据我国《贷款通则》,企业间的拆借是不允许的,企业借款给别人必须要通过金融机制,这是我国基本的金融规定。
此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2008年12月31日修正版)》明确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但若是投资协议,则另当别论。“不过也要看这个投资协议具体是如何规定的,目前双方各执一词,外界也不知事实究竟如何”。
刘明俊表示,若举报人认为确有借款行为发生,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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