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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医保和新农合,可以享受到报销待遇,要是花费超过一定的额度,还可以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如果是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还可以享受民政系统的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而今,青岛市又出台了一项新政策,在以上所有报销和救助的基础上,城乡中等收入以下的家庭成员可以享受大病医疗“兜底救助”。12月10日城市信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当年家庭年人均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以下,家庭财产总额(不含家庭居住的唯一房产)不超过20万元的城乡居民均可申请大病医疗“特殊救助”,不但可以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自负的医疗费用实施救助,治疗期间必需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外全额自负的医疗费用(不含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外的医疗费用)也在救助范围内,自然年度内统筹内和统筹外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中等收入以下、财产不超20万可以申请
城市信报记者了解到,为切实减轻本市城乡困难居民因患重大疾病和罕见病导致家庭医疗负担,有效地保障“因病致贫”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日前,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出台了《青岛市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特殊救助”实施办法》(青民救〔2012〕20号),根据“普惠加特惠”的原则,在城市和农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救助和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的基础上,对城乡中等收入以下的家庭成员实施大病医疗“兜底救助”。
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相对于只针对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政策,“兜底救助”的救助对象范围进一步扩大。《办法》规定,凡具有青岛市常住居民户口,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居住,且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可以申请大病医疗“特殊救助”:当年家庭年人均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以下,家庭财产总额(不含家庭居住的唯一房产)不超过20万元的城乡居民均可申请大病医疗“特殊救助”。因患重特大疾病自负金额较大,医疗费用严重超出家庭上年度总收入,影响基本生活的城乡困难居民,可申请“紧急特殊救助”,突破了以前医疗救助只局限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的范围。
“兜底救助”的救助费用范围也有了新的突破。《办法》规定,自然年度内“特殊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住院和门诊大病治疗期间,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内自负的医疗费用,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享受抚恤定补的部分优抚对象1000元以上部分,一般困难家庭成员1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90%一次性救助;治疗期间必须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外个人全额负担的医疗费用(不含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外的医疗费用),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及享受抚恤定补的部分优抚对象2000元以上的部分,一般困难家庭成员2万元以上的部分,最高可以给予80%一次性救助。自然年度内统筹内和统筹外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城市信报记者了解到,每年市、区(市)两级财政按照5:5比例安排“特殊救助”专项救助资金。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和镇(街道)将城乡困难居民“特殊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对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采取隐瞒、虚报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的当事人,经调查属实要如数追回其所获救助资金,且两年内不得享受“特殊救助”。对于涉及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2012年7月1日至本办法实施前的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特殊救助”有关事宜参照本办法执行。
“兜底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由家庭成员向患者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如实提供家庭财产、收入状况、患者身份证、户口簿及病历 、医疗费结算单据、明细单据等相关证明材料,填写《青岛市城乡困难居民“特殊救助”认定审批表》并出具家庭收入、账户、财产状况审查授权书;
审查:镇(街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村(居)委会进行入户调查核实、资格审查。组织对申请人的房产、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等进行审查(参照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收入、财产认定办法执行),在此基础上,经评议、公示(公示期为5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区(市)民政部门;
审核:区(市)民政、财政等部门组织相关人员逐一进行审核,提出拟救助意见,在每年10月上旬,将9月30日前“特殊救助”情况进行汇总,填写《青岛市城乡困难居民“特殊救助”拟救助人员明细表》报市民政部门;
审批:由市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进行抽查复核后,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各区(市)“特殊救助”人员和救助数额;
资金发放:每年11月上旬,由市财政部门将市级财政“特殊救助”补助资金拨付区(市)财政部门,各区(市)在11月底前将“特殊救助”资金发放给救助对象。通讯员 王家俊 记者 郝春梅
(来源:半岛网-城市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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